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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荣国诉孙燎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国,孙燎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张荣国,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个体户,住泰和县。被告:孙燎原,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个体户,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国诉被告孙燎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征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