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荣国诉孙燎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国,孙燎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张荣国,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个体户,住泰和县。被告:孙燎原,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个体户,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国诉被告孙燎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征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