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拉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扎西德吉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德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拉刑二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扎西德吉,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大专文化,系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规划财务部主任,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团结新村。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解除监视居住,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看守所。辩护人桑吉拉姆,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拉检刑二诉(201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西德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玛、尼玛琼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西德吉及其辩护人桑吉拉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扎西德吉与程某某(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另案处理)、杨某某(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副总经理)、丹某(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副总经理)、蔡某某(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项目办主任)等人一起商量截留各地区分公司上交的农牧民碘盐补贴设立“小金库”用于企业职工的各项补贴以及年终奖金等。随后,该企业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本企业的名义从“小金库”中将448万元以年终奖金的名义发放给公司职工,又从该企业的基本账户中将282.495万元以节日费的名义发放给公司职工。被告人扎西德吉利用管理“小金库”的便利条件,从“小金库”资金中侵吞共计660.4472万元。1、2010年1月8日,被告人扎西德吉利用管理“小金库”的便利条件,从“小金库”资金中侵吞54.0896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西藏天路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其名下。2、2012年11月,被告人扎西德吉在成都期间,利用管理“小金库”的便利条件,从“小金库”资金中共计侵吞286.3576万元人民币。分别用于购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华府小区两套商品房(2705号、2706号)价值207.7308万元,并登记在被告人扎西德吉及其侄女旦某某某的名下;购买一块价值52.88万元人民币的江诗丹顿手表;购买一个价值3万元人民币的迪奥女士手提包;其余22.7468万元人民币供个人消费。3、2011年8月31日至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扎西德吉从“小金库”资金中共计侵吞20万元人民币,并将该款分5次存入其老公次某的中国银行卡(621667900000049032)内。4、2013年年底被告人扎西德吉将地区盐业公司上交的碘盐补贴款项,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300万元人民币,后将此存款放于其朋友拉某某某家中。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扎西德吉利用职务之便从“小金库”中挪用50万元人民币借给日喀则地区藏圣阁民族手工业产品有限公司法人普某,并将该款转入普某卡(4563517900003620721)内。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扎西德吉作为企业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该企业名义将国有资产730.495万元私分给单位职工,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扎西德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该企业“小金库”中侵吞公款660.4472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该企业“小金库”中挪用50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扎西德吉在庭审中辩称其根据程某某分散存放“小金库”资金的指示将300万元现金存放于拉某某某处,并无占有该款的目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1、“小金库”资金系专项补贴资金,属公共财产,但不属国有资产;基本账户中用于发放福利的资金系企业可支配资金,不属于国有资产;扎西德吉非直接责任人员。故依法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2、即使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扎西德吉属从犯。3、存放拉某某某处300万元现金系根据程某某的指示办理,扎西德吉并无占有的故意和可能。4、扎西德吉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5、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经审理查明:(一)私分国有资产事实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扎西德吉担任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区盐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规划财务部主任期间,与该公司总经理程某某(另案处理)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在管理、使用碘盐运杂费政府财政补贴资金过程中,通过多列运杂费支出方式截留财政资金,形成规避监管的账外资金,用于向该公司员工发放奖金福利等。2009年从中发放职工“年终奖金”80万元、2010年发放87万元、2011年发放93万元、2012年发放96万元、2013年发放92万元,共计448万元。2013年11月6日,区盐业公司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签订《西藏自治区农牧民碘盐价格补贴资金包干协议》,确定2013年起对农牧民碘盐价格补贴资金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制度。除去2013年发放金额92万元属企业可支配资金外,2009年至2012年间,违规截留财政补贴资金中发放奖金共计356万元。另2009年至2013年间,从单位基本账户中以“过节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福利282.495万元,其中含2011年至2012年财务年度未经批准从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中向职工发放福利46.15万元。(二)贪污事实2009年12月底至2010年1月初,被告人扎西德吉利用经手管理区盐业公司账外资金的便利条件,从中支取现金54.0896万元用于以其个人名义从西藏天路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拉萨市夺底路10号的天路·康桑小区房屋一套。案发后于2014年6月26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从物品持有人次某处扣押《西藏天路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4份。2012年11月,被告人扎西德吉从其经手管理的区盐业公司账外资金中向其个人所持账号尾数为7812、户名为扎西德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资金。2012年11月15日,从上述7812卡中刷卡支付方式分别以105.302万元、102.4288万元的价格,以其本人及丈夫次某共同名义、其侄女旦某某某的名义从成都锦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位于成都市宁夏街西城巷角的锦城华府小区房屋两套。2012年11月16日,从上述7812卡刷卡支付42.88万元另加10万元现金的方式,以52.88万元的价格购买江诗丹顿(CONSTANTIN)牌手表一块;2012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间,从上述7812卡以刷卡支付或支取现金方式,9次共计花费25.7468万元用于购买迪奥(DIOR)牌女士手包一个等个人消费。案发后于2014年4月1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从物品持有人次某处扣押金黄色江诗丹顿(CONSTANTIN)牌手表一块、米色迪奥(DIOR)牌女士手包一个。2014年6月26日从物品持有人次某处扣押《成都锦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4份。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扎西德吉利用经手管理区盐业公司账外资金的便利条件,从中支取现金后存入其丈夫次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1年8月31日、2012年1月8日,向户名次某、账号尾数为7010的中国银行账户分别存入现金4万元、6万元,合计10万元;2013年2月1日、5月12日、6月28日,向户名次某、账号尾数为3355的中国银行账户分别存入现金3万元、2万元、5万元,合计10万元。案发后于2014年4月1日,由扎西德吉的丈夫次某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上缴40万元。2013年底,被告人扎西德吉要求区盐业公司日喀则、山南、林芝、那曲、阿里5家分公司将农牧民碘盐价格财政补贴截留资金以现金形式上交其本人,后私自将其中300万元现金藏匿于其朋友拉某某某处。案发后于2014年4月1日、3日,拉某某某某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上缴该300万元。(三)挪用公款事实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扎西德吉利用经手管理区盐业公司账外资金的便利条件,通过从中支取50万元公款存入其丈夫次某、账号尾数为3355的中国银行账户后再转账至户名普某、账号尾数为0721的中国银行账户,出借50万元资金给日喀则藏圣阁民族手工业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某。案发后于2014年6月16日,扎西德吉的丈夫次某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上缴该5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依法予以确认:1、抓捕经过1份证实,2014年3月14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根据有关举报线索将扎西德吉抓获。2、藏盐人字(2011)第01号、02号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文件各1份证实,2010年12月31日,扎西德吉被任命为区盐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规划财务部主任。3、干部任免审批表、(87)藏商劳字第081号西藏自治区商业厅文件各1份证实,1987年10月21日,扎西德吉从合同制职工转正为国营县级企业三类产业普工三级。1999年8月至案发前,一直在区盐业公司工作。4、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小金库”资金来源的说明(藏盐字(2014)第17号文件)1份证实,2009年-2013年期间,该公司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碘盐补贴资金中,将各分公司节余的运杂费进行截留,形成“小金库”。5、西藏盐业总公司规划财务部出具的《关于发放节日费及年终奖的说明》1份、记账凭证及发放过节费清单5本证实,该公司收入由城镇精制碘盐、工业用盐、低钠盐、援藏资金、房租、商业流通奖金、农牧民碘盐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经统计2009年-2013年间,从公司基础账户中支出282.495万元用于发放节日费,但无法确认资金来源的具体收入项目。6、西藏盐业总公司规划财务部出具的《关于发放节日费及年终奖的说明》1份证实,2009年至2013年间,发放年终奖估算448万元,因无相关凭据,无法证实资金出处,应属账外资金。7、藏审企报(2014)4号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1份证实,2011年至2012年,区盐业公司未经批准使用农牧民加碘盐财政补贴资金,向职工发放福利46.15万元。8、《西藏自治区农牧民碘盐价格补贴资金包干协议》1份证实,2013年11月6日,区盐业公司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签订该协议,确定自2013年来对农牧民碘盐价格补贴资金实行“总额包干、适度递增、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原则,并确定2013年度补贴金额为4150万元。9、西藏自治区监察厅第三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关于自治区盐业总公司扎西德吉上缴违纪款1754300元的情况说明》1份及西藏自治区罚没收入统一票据1份证实,2014年8月18日该室收缴区盐业公司“小金库”账外资金余额175.43万元。10、《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各1份证实,2010年1月8日,买受人扎西德吉与出卖人西藏天路建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买受人从出卖人处购买位于拉萨市夺底路10号的天路·康桑小区房屋一套。11、收款收据1份、现金缴款单1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1份证实,2009年12月28日,西藏天路置业有限公司从扎西德吉处收取定金1万元;2010年1月8日,扎西德吉向西藏天路置业有限公司交纳购房款53.0896万元。以上二项合计:扎西德吉为天路·康桑小区房屋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54.0896万元。12、《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实,2012年11月15日,买受人次某、扎西德吉与出卖人成都锦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买受人以105.302万元的价格从出卖人处购买位于成都市宁夏街西城巷角的锦城华府小区房屋一套。13、刷卡签单1份、收据1份证实,2012年11月15日,持卡人扎西德吉使用卡号尾数为781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刷卡方式向成都锦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房款105.302万元。14、《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实,2012年11月15日,扎西德吉以买受人旦某某某名义与出卖人成都锦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102.4288万元的价格从出卖人处购买位于成都市宁夏街西城巷角的锦城华府小区房屋一套。15、刷卡签单1份、收据1份证实,2012年11月15日,持卡人扎西德吉使用卡号尾数为781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刷卡方式向成都锦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房款102.4288万元。16、POS机交易明细查询1份证实,2012年11月15日,卡号尾数为781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商户名称为锦城华府的POS机上交易两笔,金额分别为105.302万元、102.4288万元。17、账户明细司法查询单1份证实,账号尾数为78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2年11月15日支出两笔分别为102.4288万元、105.302万元(经扎西德吉核实确认该两笔资金用于购买房屋);2012年11月16日支出42.88万元(经扎西德吉核实确认该笔资金用于购买手表);2012年11月16日支出5.13万元(经扎西德吉核实确认该笔资金用于购买手包等物品);2012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间,八次分别支出0.608万元、0.432万元、0.5313万元、0.7455万元、4.9万元、4.5万元、4万元、4.9万元,合计20.6168万元(经扎西德吉核实确认该八笔资金用于个人消费)。18、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5份证实,2011年8月31日、2012年1月8日,扎西德吉以次某的名义向户名次某、账号尾数为7010的中国银行账户分别存入现金4万元、6万元,合计10万元;2013年2月1日、5月12日、6月28日,扎西德吉以次某的名义向户名次某、账号尾数为3355的中国银行账户分别存入现金3万元、2万元、5万元,合计10万元。19、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1份、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账号尾数0721)正面复印件1份证实,2013年9月27日,扎西德吉以次某的名义从户名次某、账号尾数为3355的中国银行账户向户名普某、账号尾数为0721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存款50万元。20、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实,2014年6月26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从物品持有人次某处扣押《西藏天路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4份、《成都锦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4份。21、扣押物品清单2份证实,2014年4月1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从物品持有人次某处扣押金黄色江诗丹顿(CONSTANTIN)牌手表一块、米色迪奥(DIOR)牌女士手包一个。22、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实,2014年4月1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从物品持有人次某处扣押现金40万元,并于当日由次某向收款人户名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账号尾数为1955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上述40万元。23、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2份、扣押物品清单2份证实,2014年4月1日、4月3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从物品持有人拉某某某处分别扣押现金100万元、200万元,并分别于扣押当日由拉某某某向收款人户名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账号尾数为1955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上述100万元、200万元。24、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1份证实,2014年6月16日,现金缴款人次某向收款人户名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账号尾数为1955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现金(赃款)50万元。25、照片19张,扎西德吉所购房屋开发商成都锦城华府售楼大厅现场、购房资料外观和扣押物品银行卡、手表、手包、现金外观以及藏匿手表、手包的方位等以照片形式予以固定。26、证人程某某的证词证实,其系区盐业公司总经理。2008年开始自治区政府对农牧民食用碘盐进行财政补贴,实行年初预算、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2013年实行补贴资金包干管理办法。2009年,公司班子成员召开会议,由其提议经与杨某某、丹某、扎西德吉、某某商量决定多计运杂费方式截留资金,设立“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奖金。经总公司核算向各分公司下拨周转金,各分公司将结余款打到“小金库”账上。最初设立时存入规划财务部副主任侯某某账户上,后转到扎西德吉账户上,每年截留资金规模在200-300万元左右。因截留款为公款,不允许打到公司班子成员个人账上,上级机关对班子成员管理严格,“小金库”设立侯永刚、扎西德吉名下有利于规避上级部门审计监管。2009年至2013年间,共从“小金库”中发放职工福利约700-800万元左右。截止案发,“小金库”余额在170万元左右。另外,其并未做过要求扎西德吉将部分“小金库”资金分散存放的指示,且并不知道扎西德吉在拉某某某处存放300万元现金。27、证人明某、扎某某某甲、永某某某、次某某某、扎某某某乙、旦某、岳某某、嘎某(均系盐业总公司各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词证实,2009年至2013年间总公司要求各分公司以多计运杂费方式向总公司多报碘盐配送成本,经总公司核定后以碘盐配送项目周转金形式将实际成本和虚报金额一并向各分公司发放,再由各分公司将虚报部分返还至总公司扎西德吉或侯永刚个人处。2013年底根据总公司财务部主任扎西德吉的要求,日喀则、山南、林芝、那曲、阿里分公司将补贴结余资金以现金形式交给扎西德吉本人。28、证人侯某某的证词证实,其系区盐业公司规划财务部副主任。2009年扎西德吉让其个人名义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并让各分公司的人把碘盐补贴结余资金汇入该账户。随后其中国银行办理一张存折,并把账号发给扎西德吉。该账户上前后存入碘盐补贴结余款300万元左右,后其根据扎西德吉的指示分批取现后交给扎西德吉。这笔资金用途大概是给单位职工发放年终奖。29、证人旦某某某(扎西德吉之侄女)的证词证实,2012年扎西德吉借用其身份证,但没说过用途。其用微信给扎西德吉发送自己身份证照片。30、证人拉某某某的证词证实,其系区盐业公司质检科科长。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单位财务科扎西德吉分四五次将300万元现金让其保管,其把该300万元现金放在其家中。扎西德吉告知其资金来源清白。31、证人罗某某某(扎西德吉之哥)的证词证实,其系扎西德吉的亲哥哥。2013年9月份左右,因普某生意上周转不开资金,请求其帮忙借钱,其问扎西德吉能否借到50万元,同意后其把普某的卡号发给扎西德吉,扎西德吉向该卡号存入50万元。普某出具借条,借条一直在其处。借款期限约定为三个月,因其与普某关系好,没有约定抵押物或利息。后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扎西德吉催款。普某因周转不开,请求再宽限一段时间,其帮普某向扎西德吉打电话说再放一会。2014年5月份,知道扎西德吉被调查以后,其从普某处要到50万元还给扎西德吉丈夫次某。32、证人普某的证词证实,其系日喀则藏圣阁民族手工业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妹妹认识罗某某某。2013年9、10月份,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托妹妹能否找罗某某某借款。后罗某某某从妹妹扎西德吉处借到50万元借给其。其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罗某某某,后扎西德吉又让其发送卡号,其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卡号发给扎西德吉,后扎西德吉把50万元转入其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未能按期还款,罗某某某同意延展期限,未约定利息或抵押物等。50万元借条其直接出具给罗某某某本人。2014年4、5月份,其向罗某某某还款现金50万元。33、证人次某(扎西德吉之丈夫)的证词证实,其工资卡是中国银行卡,是扎西德吉在保管。扎西德吉有次出差到成都时让其发送身份证照片到扎西德吉手机上,说是单位上要买房子。扎西德吉被调查后,罗某某某送50万元现金给其。34、被告人扎西德吉的供述证实,其系区盐业公司规划财务部任主任,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09年开始自治区政府为了消除农牧民碘缺乏病,由国家出资补贴向农牧民配送碘盐。区盐业公司购买、配送碘盐业务中产生的差价和相关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补贴。区盐业公司拿到补贴后以周转金的形式发放给六个分公司,由各分公司联系社会运力配送碘盐。因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只设二级账户,将碘盐配送周转金结余上交总公司。2009年,总公司经理程某某召开会议,杨某某、丹某和其本人参加会议,研究决定用各分公司上交的结余款设立“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福利等。随后以规划财务部副主任侯某某个人名义在中国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存放“小金库”资金。由各分公司把碘盐补贴专项资金的结余从各自二级账户转账至侯永刚账户。随后以其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于存放单位“小金库”资金。2009年至2013年间,共从“小金库”中发放向职工发放福利奖金共计七八百万元左右。截止案发,“小金库”资金余额为175万元。2010年1月8日,其动用单位“小金库”资金从西藏天路置业有限公司处以其儿子旦某某某的名义,以54.0896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一套。2012年11月15日,其动用单位“小金库”资金从成都锦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本人及老公的名义和其侄女旦某某某的名义,分别以105.302万元、102.428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2套,共计207.7308万元。2012年其动用单位“小金库”资金从成都以52.88万元的价格购买江诗丹顿手表1块;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迪奥手包1个;购买衣服、首饰等共计花费20万元余。2011年至2013年间,其从单位“小金库”资金中向其老公次某的银行卡上存款20万元。2013年上半年其从各地区分公司提取结余资金300万元交由同事拉某某某保管。关于从公司基本账户中发放职工福利、奖金的数字均有账目可查,发放的资金为公司销售收入,包括精制盐、低钠盐、加碘盐(享受政府补贴)、粉洗盐、粉碘盐销售收入。其中除加碘盐之外,公司可以对其余四种食盐收入自由支配。基户中发放给职工的福利奖金均来自加碘盐以外的四种盐销售收入。2013年下半年,其哥哥罗某某某称一名叫普某的朋友在日喀则做生意,急需用钱,问其能否向普某出借50万元。后其未经向单位负责人程某某汇报从单位“小金库”资金中向普某出借50万元,普某出具借条,放在其哥哥罗某某某处。本院认为,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国有公司,违反财政法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会计法规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虚报碘盐配送成本的方式截留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形成账外资金,将其中356万元以单位名义向职工发放奖金福利,以及直接将公司基本账户中财政专项补贴资金46.15万元用于发放奖金福利,二项共计将402.15万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的行为,依法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扎西德吉作为该公司财务主管人员参与集体研究决定,并具体实施私分国有资产,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在集体研究并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扎西德吉身为区盐业公司规划财务部主任,利用经手管理上述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条件,从中支取公款340.4472万元购买房屋或其他个人物品,私自转存20万元公款于其家属的私人账户,以及秘密藏匿300万元公款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共计660.4472万元,依法予以惩处。扎西德吉利用经手管理公司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条件,从中支取50万元出借给他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亦应予惩处。扎西德吉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三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扎西德吉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数额,起诉书指控从账外资金中私分448万元。经查,2013年底签订的补贴资金包干协议效力溯及全年,故公司对当年度补贴资金结余拥有自主支配权,其中发放92万元奖金的合法性应予追认,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指控从基本账户中私分282.495万元。经查,除其中46.15万元确属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外,无证据证实其余236.345万元的资金性质。故依法对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数额予以更正。扎西德吉及其辩护人关于拉某某某处存放300万元现金系根据程某某的指示办理,其并无非法侵吞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程某某的证词及明某等证人的证词印证扎西德吉私自决定以现金形式提取2013年各分公司结余资金;同时扎西德吉的供述与程某某的证词印证作为单位负责人的程某某所掌握的账外资金余额仅为约170万元,即扎西德吉持有该300万元现金已脱离了程某某及单位的掌控。结合其秘密藏匿300万元公款于他处的客观行为,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吞该款的故意。故不予采纳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扎西德吉的辩护人关于发放职工福利所用资金非国有资产,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区盐业公司账外资金系通过多列碘盐配送成本方式套取财政拨款所获,依法属国有资产;审计报告证实从基本账户所发放资金中的46.15万元确系财政专项拨款,属国有资产。故依法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辩护人关于扎西德吉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扎西德吉在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一般性调查中如实供述其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事实,但因其未自动投案,且所交代犯罪事实的线索已被办案机关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之规定,依法不予认定为自首情节;关于立功。经查,扎西德吉所检举、揭发的程某某贪污犯罪行为系扎西德吉的帮助下共同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虽其检举、揭发内容查证属实,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但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扎西德吉系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从犯以及案发后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依法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整个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因素,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及公共财物(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扎西德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二、在案扣押赃款39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房屋3套、江诗丹顿(CONSTANTIN)牌手表1块、迪奥(DIOR)牌女士手包1个依法予以没收,并经依法拍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次仁平措审 判 员 徐 小 珍代理审判员 宋 晓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央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