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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倪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99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