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圣祝波与苏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祝波,苏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90号原告:圣祝波,男,1992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苏楠楠,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圣祝波诉被告苏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太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祝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楠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祝波诉称:其与苏楠楠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31日,苏楠楠因干装潢需用资金,向其借现金2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4个月。到期后,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600元,合计206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苏楠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圣祝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苏楠楠借款的事实。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圣祝波提供的证据1、2,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圣祝波与苏楠��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31日,苏楠楠因干装潢需用资金向圣祝波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圣祝波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苏楠楠向圣祝波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圣祝波要求苏楠楠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圣祝波主张利息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按月息0.5%计算,合计600元。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为2014年12月31日,故逾期还款利息应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本院予以支持300元(20000元×3×0.5%)。苏楠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楠楠偿还原告圣祝波借款本金2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300元,合计20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圣祝波负担28元,被告苏楠楠负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