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效庆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效庆,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徐效庆,男,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马钢铁运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马钢第二钢轧总厂连铸分厂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效庆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效庆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效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效庆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聂霄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