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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宝华与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华,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华。被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偏岭。本院在执行刘宝华与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文书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傅再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