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秦某诉洪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秦某,女,汉族,某厂退休职工。被告洪某,男,汉族,某采购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