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廖福秀、刘上松与上杭县城乡一体化保障性住房龙翔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福秀,刘上松,上杭县城乡一体化保障性住房龙翔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反诉被告)廖福秀,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杭县人。原告(反诉被告)刘上松,男,193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上杭县人。被告(反诉原告)上杭县城乡一体化保障性住房龙翔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上杭县北环西路***号。负责人王安麒,主任。委托代理人丘福辉,该项目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邱富英,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廖福秀、刘上松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杭县城乡一体化保障性住房龙翔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廖福秀、刘上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杭县城乡一体化保障性住房龙翔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办公室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均以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廖福秀、刘上松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杭县城乡一体化保障性住房龙翔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办公室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854元,撤诉减半收取2927元,经受理费减交批准,收取1000元由原告廖福秀、刘上松负担;反诉受理费4171元,撤诉减半收取2085元,由被告上杭县城乡一体化保障性住房龙翔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李其基审 判 员 谢 彤人民陪审员 邱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