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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磊与河南久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河南久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23号原告王磊,男,住柘城县。被告河南久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威威,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河南久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4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苏长青人民陪审员  杨振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