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孔凡会与张跃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会,张跃忠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孔凡会,男。被告:张跃忠,男。委托代理人:刘跃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会与被告张跃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会以自行与被告协调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凡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凡会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娜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