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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孔凡会与张跃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会,张跃忠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孔凡会,男。被告:张跃忠,男。委托代理人:刘跃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会与被告张跃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会以自行与被告协调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凡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凡会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娜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