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邵军辉、蔡正治与蔡正治、陈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军辉,蔡正治,陈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900号原告:邵军辉。被告:蔡正治。被告:陈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军辉与被告蔡正治、陈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邵军辉负担。审 判 员 张挺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