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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邵军辉、蔡正治与蔡正治、陈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军辉,蔡正治,陈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900号原告:邵军辉。被告:蔡正治。被告:陈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军辉与被告蔡正治、陈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邵军辉负担。审 判 员 张挺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