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畅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畅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60号原告西安市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王高潮。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波,住陕西省富平县,系该公司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畅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裴征。原告西安市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西安西无二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畅协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顺德畅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廖韬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西安西无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德畅协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西无二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合作,按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压敏电阻等产品,原告开票后被告应在30天付款。但自2013年6月开始,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拖延未付。据此,特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74428.6元,并自2014年8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登记信息网上打印件以及对账单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安西无二公司与被告顺德畅协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由西安西无二公司向顺德畅协公司供应压敏电阻等产品。2014年9月19日,双方经对账确认,顺德畅协公司共欠原告货款74428.6元。此后,顺德畅协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欠款,西安西无二公司遂于2015年2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4428.6元的事实清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上述货款。至于所欠货款的利息,被告在原告起诉催收后仍未支付货款,以致原告货款未能及时收回而产生损失,应依法计付利息损失给原告,因双方至2014年9月19日才对账确认欠款数额,对账时亦未明确付款期限,无证据证实原告在起诉前予以催收而被告拒不支付,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提出利息从2014年8月起计付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畅协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4428.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西安市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6.1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西安市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6.18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畅协电子有限公司承担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