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薛培桥与吴龙虎、李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培桥,吴龙虎,李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薛培桥,男。被执行人:吴龙虎,男。被执行人:李景荣,女。申请执行人薛培桥与吴龙虎、李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已(2015)埇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执行人吴龙虎、李景荣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663号门面房(产权号:20××33号)一处。被执行人吴龙虎、李景荣至今未履(2015)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培桥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拍卖查封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龙虎、李景荣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663号门面房(产权号:20××33号)95.40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审 判 员 陈万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