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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余伟与余伟、章俊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余伟,章俊慧,章健民,方祖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7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负责人徐跃军。被告余伟,被告章俊慧,被告章健民,被告方祖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诉被告余伟、章俊慧、章健民、方祖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伟、章俊慧、章健民、方祖学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撤回对被告余伟、章俊慧、章健民、方祖学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17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53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