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贾显明与王大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显明,王大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贾显明,男。委托代理人:封雷,系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显明与被告王大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显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0元,由原告贾显明承担。审判员 韩 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