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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贾显明与王大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显明,王大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贾显明,男。委托代理人:封雷,系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显明与被告王大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显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0元,由原告贾显明承担。审判员 韩 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