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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姚国洲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建伟,姚国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伟,男,住河北省平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国洲,男,住杭州市余杭区。再审申请人刘建伟因与被申请人姚国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建伟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之规定,申请再审。1、2013年3月3日,刘建伟与姚国洲签订合同后,姚国洲并未交付租金,至今仍拖欠,生效判决判令申请人返还租金没有证据支持。2、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房租5418元并赔偿损失”,而一审判决为“返还租赁费5418元”,遗漏另两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2013年3月3日刘建伟与姚国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一、二审中,姚国洲虽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刘建伟交纳租赁费,但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刘建伟承认签订合同当日姚国洲交付了4000元租赁费,剩余2500元写了欠条,因姚国洲做窗帘生意,刘建伟在其店做了窗帘,虽没有约定抵顶房租费,但刘建伟也没有给付窗帘费,并在姚国洲走时将2500元的欠条还给他。据此,说明姚国洲除了给付4000元现金外,下欠的2500元已抵顶了窗帘费。现刘建伟否认姚国洲已给付租赁费,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中已明确支持姚国洲要求解除与刘建伟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刘建伟返还租赁费5418元,没有遗漏诉讼请求。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刘建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建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久敬审 判 员  任志成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