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催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海顾德益电器有限公司、杨书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顾德益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扬催字第205号申请人上海顾德益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书星。申请人上海顾德益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后一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于2014年8月28日签发的票号3XXXXXXX/3XXXXXXX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出票人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扬中市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8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28日,出票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出票金额5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顾德益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晖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代理审判员 丁翠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有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