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永现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商初字第370号原告刘永现,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南华产业区南华康城5号楼。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现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8元减半收取2019元,由原告刘永现负担。审 判 长 闫 敏审 判 员 徐卫东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