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恢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郭启忻与黄长福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启忻,黄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恢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郭启忻,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回族,经商,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黄长福,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郭启忻与被执行人黄长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08)狮民初字第23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长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启忻款项143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启忻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长福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恢字第35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