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刘希民、张雅莉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娟,刘希民,张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2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娟,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希民,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雅莉,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娟与被执行人刘希民、张雅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丽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42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314.02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3月13日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张雅莉的银行存款中拨划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丽娟,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44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