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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冯广权与陈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广权,陈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冯广权,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陈玉龙,男,54岁,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冯广权与被告陈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广权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广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广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