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于光志与柳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光志,柳凤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于光志,男。被告:柳凤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光志与被告柳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光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光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光志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娜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