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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于光志与柳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光志,柳凤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于光志,男。被告:柳凤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光志与被告柳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光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光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光志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娜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