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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宋增田与刘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增田,刘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宋增田,男,195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刘福建,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增田诉被告刘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宋增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福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增田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增田撤回对被告刘福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宋增田负担。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