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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窦昌萍与被告王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昌萍,王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122号原告窦昌萍,女,1977年8月16日生。被告王正芳,女,1976年9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昌萍诉被告王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昌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昌萍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昌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窦昌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