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窦昌萍与被告王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昌萍,王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122号原告窦昌萍,女,1977年8月16日生。被告王正芳,女,1976年9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昌萍诉被告王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昌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昌萍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昌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窦昌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