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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展亮与温美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陈某,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温某,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官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