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嘉祥县德胜石业有限公司与朱记海、宁波汇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德胜石业有限公司,朱记海,宁波汇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57号原告:嘉祥县德胜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德胜,总经理被告:朱记海被告:宁波汇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生华原告嘉祥县德胜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记海、宁波汇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祥县德胜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吴存行人民陪审员 李先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玲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