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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嘉祥县德胜石业有限公司与朱记海、宁波汇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德胜石业有限公司,朱记海,宁波汇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57号原告:嘉祥县德胜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德胜,总经理被告:朱记海被告:宁波汇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生华原告嘉祥县德胜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记海、宁波汇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祥县德胜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吴存行人民陪审员  李先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玲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