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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铁钢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铁钢,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7年1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雷,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铁钢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艳红、朱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铁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王铁钢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心缘保健养生馆”内,以虚假姓名“王翔飞”及齐齐哈尔市运建集团基建公司经理身份,并以能帮助被害人李X的姐夫那XX办理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李X人民币20700.00元,黄鹤楼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420.00元。后又虚构能帮助被害人李X将一条15.6克金项链,两枚金戒指(一枚6.6克、一枚7.8克),免费重新打造的事实,将其骗走后卖掉,共价值人民币7590.00元,被告人王铁钢共骗取被害人李X人民币28710.00元。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铁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王铁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铁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铁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王铁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王铁钢通过“陌陌聊天”以处对象的名义与被害人李X相识,王铁钢自称“王翔飞”,是齐齐哈尔市运建集团基建公司的经理,以能帮助李X的姐夫那XX办理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李X人民币20700.00元,黄鹤楼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420.00元)。后又虚构能帮助免费重新打造金首饰,骗走被害人李X一条15.6克金项链,两枚金戒指(一枚6.6克、一枚7.8克),经鉴定:项链、戒指价值人民币7590.00元。综上,被告人王铁钢共骗取被害人李X财物价值人民币28710.00元。赃款、赃物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王铁钢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自然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铁钢系被害人报案后抓获归案。(二)证人证言1.证人那XX证实,其接到李X的电话后,与一个男子通话,对方说能帮助安排运建集团下面工地领工,每月能开一万元,还能让其妻子采买,月工资五千元,其就把在天津的工作辞退回到齐市,其没有损失,李X的钱被骗了。2.证人刘XX证实,其是心缘保健馆的服务员,有个叫王翔飞的经常去店里找老板娘李X,有一次说能帮李X的姐夫找工作差12000.00元,其将钱借给李X,后来知道被骗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X关于其财物被骗经过的陈述。(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铁钢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价格鉴定中心对被骗金首饰的价格鉴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铁钢犯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铁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铁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款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王铁钢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李士长人民陪审员  曲丽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