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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卿德琼、李兵、李军与李晓霞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德琼,李兵,李军,李晓霞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卿德琼,女,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原告:李兵,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原告:李军,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被告:李晓霞,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德琼、李兵、李军被告李晓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卿德琼、李兵、李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卿德琼、李兵、李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德琼、李兵、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卿德琼、李兵、李军负担。审判员 陈 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毛昕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