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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刘某某与杨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法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杨某甲,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刘某某,女,1954年5月29日,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某乙,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杨某甲、刘某某要求宣告杨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甲、刘某某诉称,其子杨某乙职高毕业后,去安徽六安市一个工厂上班。一年后,杨某乙认为工资低,出厂到河南省郑州市做米生意后音讯全无,虽经其多方寻找下落无果,遂起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对失踪人杨某乙宣告死亡。经查,杨某乙,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同申请人,系申请人杨某甲、刘某某之养子。2000年10月,杨某乙离家外出安徽、河南一带打工,外出时尚未结婚,后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其亲人多方打探无果,至今杳无音讯,现已失踪十年有余,有合川区公安局大石派出所的证明加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日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找杨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乙外出下落不明已达十余年,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公告后,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杨某甲、刘某某申请宣告其子杨某乙死亡,其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贺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