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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应用化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应用化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199-1号。法定代表人徐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应用化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帽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集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应用化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福建省南安市应用化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606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福建省南安市应用化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