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刚诉上海鼎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上海鼎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鼎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李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鼎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李刚自诉称其于2013年8月27日进入鼎运公司工作;2013年10月1日,鼎运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美发经理职务,每月工资为4,000元及享有业绩提成;因鼎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于2014年6月21日辞职。2014年6月24日,李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鼎运公司:1、支付20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21日期间工资6,800元;2、支付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6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800元。2014年8月8日,该委作出裁决,对李刚的请求未予支持。李刚不服裁决,遂以相同诉请提起诉讼。原审另查明:李刚曾因劳动报酬与鼎运公司发生争议,并于2013年7月22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案经仲裁调解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7月6日终结。原审认为:李刚与鼎运公司于2013年8月前建立劳动关系,并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7月6日终结。现李刚主张其于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6月21日期间与鼎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李刚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李刚已经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其用途系为了办理银行信用卡及子女入学,该证据难以有效证明自2013年8月起双方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由于李刚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6月21日期间与鼎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因此李刚要求鼎运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21日期间工资6,800元和支付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6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鼎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李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李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于2013年8月27日进入被上诉人鼎运公司工作,后鼎运公司亦因其办理银行信用卡及子女入学为其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双方之间于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此,李刚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所有诉请。被上诉人鼎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李刚提供案外人“陈某”的书面证言,内载“……本人(陈某)于2013年9月中旬在御青路***号鼎运美发公司消费,期间其两次更改为卡瑞仕与艺盟。在此店关门之前我都在这家店多次找美发经理李刚为我烫染和护理头发……”,欲证明其在被上诉人鼎运公司的工作情况。因该证人二审中未予出庭,本院难以核实其身份等信息,故对该份证人证言的效力不予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刚与被上诉人鼎运公司在另案仲裁调解中曾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7月6日终结,现李刚诉称该案调解后其于2013年8月27日再次进入被上诉人鼎运公司工作,双方自该日起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至2014年6月21日。然李刚原审所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系其为办理银行信用卡及子女入学所用,且根据该证明记载的落款时间与工作期限得出的李刚入职时间亦与其自述的2013年8月27日不符。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辅证的情况下,就该“工资收入证明”的证明效力,本院实难认定。由此,本院难以认定双方于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6月21日期间再次存在劳动关系,继而不予支持李刚基于劳动关系所提出所有诉请。综上,上诉人李刚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由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叶佳代理审判员 顾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