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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行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潞城市城建局(2015)潞行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潞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潞城市同信化工LNG加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潞行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潞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潞城市中华大街406号。法定代表人刘军龙,局长。被执行人潞城市同信化工LNG加气站,所在地潞城市店上镇同信化工厂院内。申请执行人潞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4年9月5日所作出的潞住建法罚字(2014)第29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对被执行人潞城市同信化工LNG加气站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潞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所作出的潞住建法罚字(2014)第29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潞城市同信化工LNG加气站”,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属于行政法意义的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的潞建法强字(2015)第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属被申请行政人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潞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执行2014年9月5日所作出的潞住建法罚字(2014)第29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郭杜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