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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安宁与廖文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林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李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