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安宁与廖文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林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李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