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靖州县金茶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建君借款合同纠纷与靖州县金茶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建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靖州县金茶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建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中路239号。负责人吴建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靖州县金茶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二凉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龙建君,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龙建君,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207022614,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梅林路怀荣宾馆,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207022614。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靖州县金茶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建君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3月10日和201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靖州县金茶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先后到申请人处借款2笔(其中第一笔200万元,第二笔800万元),共计金额10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均由被申请人龙建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第一笔200万元贷款已于2015年3月9日到期,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但被申请人靖州县金茶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仅于2015年3月16日还款39100元,且被申请人还款意愿差。鉴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已于2015年3月19日针对借款人将于2015年6月17日到期的800万元贷款下发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担保人均已签字确认。以上二笔贷款现均已逾期,截至2015年3月30日金茶油逾期拖欠我行贷款本金共计996.09万元,利息65296.94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靖州县金茶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建君价值10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靖州县金茶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建君银行存款10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家红审判员  蒲少良审判员  夏英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向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