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刚与王中应、何光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王中应,何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275号原告:刘刚,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中应,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光友,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王中应、何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诉讼费全费4520元,合计7880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 判 长 黄  路  英审 判 员 孙  建  宏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琬莹(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