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雨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10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自报),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10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桂R8****号二轮摩托车(经检验:胡某某驾车肇事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0mg/100ml且驾车肇事时没有戴安全头盔)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东路由均良路往星槎村委会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星槎东路12号对开路段时遇前方行人万某某行至,致使桂R8****号二轮摩托车车头正面与万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万某某受伤,其中万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1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某甲、万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粤通司鉴中心(2015)毒鉴字第S0069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搜查笔录;起获经过;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借条二份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支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9000元,作为处理事故期间的相关费用。该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伟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