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郑玉添与陈建新、吴碧琼、颜林杰、陈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添,陈建新,吴碧琼,颜林杰,陈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郑玉添,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建新,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吴碧琼,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颜林杰,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李琴,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郑玉添和被执行人陈建新、吴碧琼、颜林杰、陈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400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新、吴碧琼、颜林杰、陈李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