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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郑玉添与陈建新、吴碧琼、颜林杰、陈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添,陈建新,吴碧琼,颜林杰,陈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郑玉添,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建新,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吴碧琼,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颜林杰,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李琴,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郑玉添和被执行人陈建新、吴碧琼、颜林杰、陈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400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新、吴碧琼、颜林杰、陈李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