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94号原告:朱某,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华益导电膜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