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茂林与被告伍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林,伍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陈茂林,男,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被告伍颖,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陈茂林与被告伍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茂林接到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