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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顺花诉被告金美实、崔昌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花,金美实,崔昌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李顺花,女,朝鲜族,1952年5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英姬,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美实,女,朝鲜族,1962年3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崔昌铉,男,朝鲜族,1963年1月12日生,科员,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花诉被告金美实、崔昌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原告已预交422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李顺花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