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顺花诉被告金美实、崔昌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花,金美实,崔昌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李顺花,女,朝鲜族,1952年5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英姬,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美实,女,朝鲜族,1962年3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崔昌铉,男,朝鲜族,1963年1月12日生,科员,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花诉被告金美实、崔昌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原告已预交422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李顺花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