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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赵立与李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赵立,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关镇小兴墩1队。被执行人李楠,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工人,住宁夏国营前进农场砖厂。申请执行人赵立与被执行人李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立轮胎款69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元,合计69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699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运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