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郑大文申请执行许海兵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文,许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45-1号申请执行人郑大文,无业。被执行人许海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包民一初字第02188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子女抚养费10800元、执行费62元,合计人民币108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海兵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86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