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3-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44年9月1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书峰,平原县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