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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3-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44年9月1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书峰,平原县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