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01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红荣与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荣,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红荣,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毅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35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