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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1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红荣与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荣,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红荣,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毅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35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