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五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五初字第29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聂小现,男,汉族,农民,系原告郝某某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宏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