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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彩芳与张保安、张引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芳,张保安,张引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杨彩芳。被执行人张保安。被执行人张引线,系被执行人张保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彩芳与被执行人张保安、张引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保安有其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餐费纠纷一案的案款人民币4106元在本院存放,遂将两案合并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杨彩芳领取该款,本案所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杨彩芳表示放弃追要,本案已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