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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兰与李建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兰。委托代理人田苟民,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建社。王兰与李建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主动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26万及相应的利息等,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党代审判员  刘亚东审判员  杨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浦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