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兰与李建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兰。委托代理人田苟民,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建社。王兰与李建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主动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26万及相应的利息等,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党代审判员 刘亚东审判员 杨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浦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