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76-5号 王启龙与荆门瑞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龙,荆门瑞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76-5号申请执行人王启龙被执行人荆门瑞铂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荆门瑞铂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启龙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2354374.9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9740元及执行费509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退回货物(纱线2077KG、胚毯472平方米、成品不良地毯8797.40平方米),作价2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荆门瑞铂科技有限公司从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退回的货物(纱线2077KG、胚毯472平方米、成品不良地毯8797.40平方米),作价2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启龙。剩余债务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艾宏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