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文、刘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文,刘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39号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341-6。法定代表人周裕锋,总经理。被告肖文,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华伟,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文、刘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