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仲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杜超与西安能问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超,西安能问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杜超,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能问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长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杜超与被执行人西安能问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6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能问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杜超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能问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48.57元,其中案款5598.57元,执行费50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598.57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598.57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仲执第0002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